对体育照明标准的理解和探讨
上传人:炳华话电气 上传时间: 2016-10-13 浏览次数: 428 |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简称“标准”,下同)JGJ 153-2007对体育照明设计及检测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并成功地指导了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等重大赛事的场馆设计。但有些条款在应用过程中尚有不明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笔者仅举一例,谈谈个人的理解。
“标准”第4.1.1条规定,篮球、排球场地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根据该“标准”第3.0.2条,“本标准所作规定的场地范围除注明外均应指比赛场地”。而比赛场地在第2章没有定义术语,只有主赛区PA和总赛区TA的定义。因此,表中的标准值是PA还TA范围内指标?不明确。
笔者根据工程实践,将本人的理解与大家交流,不妥之处请指正!
1、对于篮球运动,上表中的标准值建议为PA范围内的。
从图1可以看出,篮球场尺寸为28m×15m,这就是PA值。边线和底线各向外还有1.757m的缓冲区,缓冲区和PA构成了TA。由于缓冲区相对较小,且不进行比赛,用PA可以满足篮球运动的场地照明要求。
2、对排球运动而言,上表中的标准值建议为TA范围内的。
而排球场的尺寸为18m×9m,即PA值。但是排球运动经常在PA之外打球,如发球、接球等。沿边线向外6m,底线向外9m也是比赛区域,因此,整个TA的范围为36m×21m,比赛在TA范围内进行。这一点与篮球有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将篮球、排球的照明标准值合用一张表不合适,因为其比赛场地的概念不一样,应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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