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照明节能标准及规范
上传人:赵建平 张绍纲 肖辉乾 上传时间: 2011-02-16 浏览次数: 261 |
前言
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各行各业都要认真做好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工作。绿色建筑的定义: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目标:实现“以人为本”、“人一建筑一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21世纪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从基本国情出发,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主要内容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境保护,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为此国家颁布了多项有关照明节能的法规、标准及规范。照明标准和法规是进行城市照明建设的依据。是评价照明工程设计方案是否节能的重要准则。必须按标准规范办事的原则应引起设计、建设和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1目前国家政策、法规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其中的第19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2)2009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决定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08.8.1)。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08.8.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减少城市照明用电、加强照明节电管理。
(5)《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财政补贴重点支持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它低效照明产品,主要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T5型)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半导体(LED)照明产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国家采取间接补贴方式进行推广,即统一招标确定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财政补贴资金补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6)《“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办城[2006]48号以2005年底为基数,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5年(2006~2010年)累计节电25%。
(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函[2004]204号:国务院、建设部2004~2008年相继制定了10个有关照明节能的文件。
2光源能效标准
1997年,我国开始了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研究工作,并于1999年11月正式发布我国第一个照明产品能效标准GBl7896—1999《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之后,我国加快了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先后组织研究制定了白镇流荧光灯、双端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以及高压钠灯镇流器、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单端荧光灯能效标准。到目前为止,我国己正式发布的照明产品能效标准已有8项,如表1所示,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讲,我国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研究水平已位居世界前列。
我国的照明产品能效等级均分为3级,1级是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市场上只有少数产品能够达到,是目标能效值;2级是国内先进、高效产品,是节能评价值,达到2级及以上的产品经过认证可以取得节能认证标志;3级以下为淘汰产品,禁止在市场上出售,是能效限定值。
3设计标准及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标委对我国的标准管理和要求非常严格,先后编制了建设标准体系,围绕标准体系组织编制了相关的照明设计标准,对我国照明的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指导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正式发布的照明标准及规范有10项,正在制订的有3项(均不包括产品标准),如表2所示,其标准的研究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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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标准及规范编制的主要原则
标准及规范制订的指导思想是满足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光环境;反映我国的照明技术进步,推进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前瞻性;促进优质、新型、高效照明器材的发展和应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量向国际标准靠拢。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绿色照明。
5.设计标准及规范对照明节能的主要内容
5.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为行业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同时废止。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新的技术标准。新的标准完善了对道路照明标准的规定;借鉴国外道路照明的研究成果,使我国的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增加道路交会区和人行交通道路的照明规定,增加节能标准和指标,提出对影响道路交通的非功能性照明的限制等内容。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采用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标准规定的其他照明节能措施
(1)应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
(2)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
(3)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光源及镇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②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4)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5)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①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时关闭一只光源;
②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
③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6)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
(7)应制定维护计划,宜定期进行灯具清扫、光源更换及其他设施的维护。
(8)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①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②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③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9)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
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
5.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CJJ/T 163—2008)为行业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新的技术标准。新的标准借鉴国内外夜景照明的研究成果,使我国的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根据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提出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节能标准值。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采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其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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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定的其他照明节能措施
(1)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料及所在城市的规模等,确定照度或亮度标准值。
(2)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
(3)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应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4)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镇流器按光源要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5)应采用效率高的灯具。
(6)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7)应合理选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8)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9)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
5.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本标准首次规定了居住、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学校和工业等七类建筑108种常用房间或场所的室内照明节能标准值,以照明功率密度作为节能的评价指标,单位为w/m2,规定能耗指标的对应照度值,最大允许照明功率密度值。除居住建筑外,其他6类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属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要求用较少的电能,在保证满足标准要求的照度时,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照明质量,实施绿色照明的宗旨。见表6。
LPD限值的规定将为有关主管部门、节能监督部门、设计图纸审查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容易检查、实施的标准,对照明设计、安装、运行维护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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