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上传人:admin 上传时间: 2007-09-21 浏览次数: 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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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 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 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 照明标准
第2.0.1条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第2.0.2条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
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
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 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 2.0.3。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 20~30%。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4条 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 1/2。
第2.0.5条 第 2.0.3 条和第 2.0.4 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 30~50%。
第2.0.6条 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 1 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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